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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经营服务安全管理制度

停车场经营服务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停车场经营服务安全管理,保障车辆及人员安全,维护停车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地方相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辖所有经营性停车场的服务与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 停车场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四条 停车场主管为该停车场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安全员负责日常巡查、隐患排查、消防设施检查及突发事件先期处置。

第六条 收费员和秩序维护员负责引导车辆有序出入、停放,提醒车主锁好车门、带走贵重物品,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告。

第七条 监控室值班人员负责24小时监控,发现异常立即通知巡逻人员并做好记录。

第三章 车辆出入与停放管理

第八条 停车场入口应设置限速、限高、限重标识,减速带和反光镜齐全。

第九条 车辆进入须验证或取卡,车牌识别系统应定期维护,信息保存不少于30日。

第十条 场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严禁逆行、鸣笛、试车、练车。

第十一条 车辆应按标线、箭头方向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人行通道、充电车位(非充电车辆)。

第十二条 严禁装载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进入普通停车场,如需停放应设专用区域并报备。

第四章 巡查与监控

第十三条 安全员每2小时巡查一次,重点检查车辆门窗、消防设施、照明、排水、充电桩等。

第十四条 监控录像保存不少于30日,涉及案件的应单独备份并移交公安机关。

第十五条 夜间及恶劣天气应增加巡查频次,发现车门未锁、车窗未关、漏油等情况立即通知车主并记录。

第五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停车场应按规范配置灭火器、消火栓、消防沙箱、防毒面具等器材,每月检查一次,确保完好有效。

第十七条 严禁吸烟、动火作业,因维修需动火的须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

第十八条 消防通道、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严禁堆放杂物或停放车辆。

第十九条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消防演练,新员工入职须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第六章 设施设备安全

第二十条 道闸、地感、监控、照明、充电桩、排风系统等应定期维保,建立台账。

第二十一条 充电桩区域应设置明显标识,配备专用灭火器,禁止非充电车辆占用。

第二十二条 发现设施损坏或故障,应立即停用、设置警示并报修,重大隐患报主管领导。

第七章 应急管理

第二十三条 制定火灾、车辆自燃、交通事故、极端天气、治安案件等应急预案,每年修订一次。

第二十四条 发生突发事件,现场人员应立即启动预案,疏散人员、扑救初起火灾、保护现场,并拨打119、110、120。

第二十五及 发生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应于1小时内报告公司及属地监管部门。

第八章 服务与投诉管理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应统一着装、佩戴工牌、使用文明用语,主动为老幼病残孕等提供必要帮助。

第二十七条 公示收费标准、监督电话,设意见簿或线上投诉渠道,投诉应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

第二十八条 因管理原因造成车辆损坏或丢失的,经认定后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章 培训与考核

第二十九条 新员工上岗前须接受安全制度、岗位技能、应急处置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条 每季度开展一次安全教育培训,每月进行安全绩效考核,奖惩分明。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各停车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但不得低于本制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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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10-28 12:15:17